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
2015-11-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金融办(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金融办,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26号),充分发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缓解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促进有效投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投标保证形式,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等保证形式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其中,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
三、除省外入闽建筑业企业和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而被列入欠薪黑名单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企业缴纳企业工资保证金,已缴纳的,应准予退回。对专业承包企业承接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得要求其缴纳企业工资保证金。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工资保证金作为投标条件。设置企业工资保证金作为投标条件的,视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建筑业企业向建设单位递交生效的保函或保险合同后,建筑业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工程担保公司向建设单位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一旦提出书面索赔要求,担保人或保险人应当先行赔付,但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扣除。
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形式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
采用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筑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的作用,减轻流动资金短期压力。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支持和帮助建筑业企业灵活运用各类金融产品,进一步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支持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工程担保公司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业市场机制,为我省建筑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做好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对不符合本通知的招标文件条款,责令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整改。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省住建厅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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